《易遊娛樂線上下註:一場賭博的陷阱還是實現夢想的途徑?》【 賭博遊戲安全性:技術發展如何改變遊戲行業的安全環境?】
文章目錄
- 《易遊娛樂線上下註:一場賭博的陷阱還是實現夢想的途徑?》
- 賭博遊戲安全性:技術發展如何改變遊戲行業的安全環境?
- 一文讀懂《對賭協議》、九大注意事項與五大案例
《易遊娛樂線上下註:一場賭博的陷阱還是實現夢想的途徑?》
易遊娛樂線上下註:一場賭博的陷阱還是實現夢想的途徑?
在現代社會,線上賭博已經成為許多人放鬆娛樂的方式之一。然而,很多人對於線上下注是否只是一場賭博的陷阱還是一個實現夢想的途徑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對於一些人來説,線上下注是一個迷人的世界,他們相信自己在運氣的引領下能夠贏得大筆金錢。這些人看到了其他成功的下注者以及他們能夠獲得的報酬,因此他們開始將線上下注視為實現夢想的途徑。他們相信通過良好的策略和運氣,他們能夠贏得大獎,並從中實現財務自由和生活改變的機會。
然而,也有許多人警告線上下注的風險及其可能成為一個危險的陷阱。這些人認為線上下注是一種令人上癮的行為,可能引起人們的資金損失和心理壓力。他們指出,只有少數人能夠真正獲得成功,而大多數人最終會輸掉他們的金錢和時間。
事實上,線上下注的結果取決於各種因素,包括運氣、技巧和策略。成功的下注者懂得管理風險,並進行謹慎的研究和分析。他們相信線上下注是一種具有挑戰性且有利可圖的活動,但同時也認識到它的限制和不確定性。
因此,無論是認為線上下注是一個實現夢想的途徑還是一個賭博的陷阱,每個人都應該對於自己的行為負責。建議下注者設立限制,並只在可負擔得起的範圍內進行下注。同時,適度的下注可以成為一個娛樂的方式,並為人們帶來樂趣和刺激。
最終,線上下注是否成為一場賭博的陷阱還是實現夢想的途徑取決於個人的觀點和經驗。對於一些人來説,他們能夠有效地控制風險並實現成功;對於其他人來説,他們可能會陷入困境並蒙受損失。因此,在進行線上下注之前,每個人都應該慎重考慮並做出明智的決定。

"賭博遊戲安全性:技術發展如何改變遊戲行業的安全環境?"
賭博遊戲安全性:技術發展如何改變遊戲行業的安全環境?
在現代科技的快速發展下,賭博遊戲行業也隨之進步,並且透過技術的發展改變了遊戲的安全環境。以下將詳細介紹幾個例子:
1. 加密技術
遊戲行業使用了先進的加密技術來保護玩家的個人資訊和金融交易。通過使用SSL(Secure Sockets Layer)和TLS(Transport Layer Security)等加密協議,遊戲PP88平台可以確保玩家的敏感信息在傳輸過程中得到保護,從而防止黑客入侵和資料洩露。
2. 雙重認證
為了增加賭博遊戲的安全性,許多平台已經開始實施雙重認證機制。當玩家登錄時,除了輸入用户名和密碼外,還需要提供額外的驗證信息,例如短訊驗證碼或指紋識別等。這樣可以確保只有合法的用户才能夠訪問遊戲平台,從而減少被盜用帳户的風險。
3. 人工智能監測
人工智能技術在賭博遊戲行業中的應用也越來越廣泛。通過機器學習和數據分析,遊戲PP88平台可以監測和檢測可疑活動,例如作弊行為或洗錢行為。系統可以自動識別這些活動並立即採取相應的措施,從而保護玩家的利益和遊戲的公平性。
4. 區塊鏈技術
區塊鏈技術在賭博遊戲行業中的應用也開始受到關注。區塊鏈是一種分散式數據存儲和交易驗證技術,可以確保遊戲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通過將遊戲結果和交易記錄存儲在區塊鏈上,玩家可以隨時查看和驗證遊戲的結果,從而減少了操縱和詐騙的可能性。
5. 防沉迷系統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和避免遊戲成癮問題,許多賭博遊戲PP88平台已經引入了防沉迷系統。這些系統可以通過限制玩家的遊戲時間和消費金額來防止遊戲成癮。例如,系統可以設置每天的遊戲時間限制,當玩家超過限制時,將無法繼續遊戲,從而保護玩家的身心健康。
結論
技術的發展對賭博遊戲行業的安全環境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加密技術、雙重認證、人工智能監測、區塊鏈技術和防沉迷系統等創新技術的應用,使得遊戲平台能夠更好地保護玩家的利益,確保遊戲的公平性和安全性。
一文讀懂《對賭協議》、九大注意事項與五大案例
#對賭協議#

對賭協議是私募股權投資領域重要的估價調整機制,對保護投資人有重要意義。
01對賭的界定
對賭協議,簡言之,即包含對賭條款的私募股權投資協議,英文名稱為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簡稱「VAM」),直譯即為「估值調整機制」。
對賭協議實則是一種企業估值與融投資方持股比例或然性的一種約定安排,其基本的內核體現如下:當發生私募股權投資的場合,投資方與融資方為避免雙方對被投資企業的現有價值爭議不休的常態,將該項無法即刻談妥的爭議點拋在一邊暫不爭議,共同設定企業未來的業績目標,以企業運營的實際績效來調整企業的估值和雙方股權比例的一種約定。
通常的約定是:如果企業未來的獲利能力達到業績增長指標,由融資方行使估值調整的權利,以彌補其因企業價值被低估而遭受的損失;否則,由投資方行使估值調整的權利,以補償其因企業價值被高估而遭受的損失。
02典型的對賭類型
1、股權對賭型
當目標公司未能實現對賭協議規定的業績標準時,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將以無償或者象徵性的價格將一部分股權轉讓給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反之,則將由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無償或者象徵性的價格將一部分股權轉讓給目標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這是最常見的對賭協議。如:XX公司在20XX年必須完成上市,如若不能,投資方就會獲得更多的股權;如若實現,則可以從投資方那裏獲得股權。
2、現金補償型
當目標公司未能實現對賭協議規定的業績目標時,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將向私募股權機構支付一定金額的現金補償,不再調整雙方的股權比例。反之,則將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用現金獎勵給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如:XX公司在20XX年的淨利潤低於XX億元,則公司實際控制人應以現金向各受讓方(私募股權機構)進行補償。
3、股權稀釋型
目標公司未能實現對賭協議規定的業績目標時,目標實際控制人將同意目標公司以極低的價格向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增發一部分股權,實現稀釋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股權比例,增加私募股權機構在公司內部的權益比例。如:在收到投資方XX千萬元注資後的前3年,如果XX公司業績增長超過50%,就可調整投資方的股權比例;如果完不成30%的業績增長,則XX公司實際控制人將會失去控股權。
4、股權回購型
當目標公司未能實現對賭協議規定的業績目標時,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將以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投資款加固定回報的價格回購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如:若20XX年之前XX公司仍沒有實現上市的,則投資方有權要求XX公司以XX千萬元的投資款加10%的利息,回購投資方持有的全部XX公司的股權。
5、股權激勵型
當目標公司未能實現對賭協議規定的業績目標時,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將以無償或者象徵性的底價轉讓一部分股權給企業管理層。如:20XX年XX公司的複合年增長率不低於50%。若達不到,公司管理層將輸給投資方約XX千萬股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業績增長達到目標,投資方就要拿出自己的相應股份獎勵給XX公司管理層。

6、股權優先型
當目標公司未能實現對賭協議規定的業績目標時,私募股權機構將獲得特定的權利。如股權優先分配權,剩餘財產有限分配權或者一定的表決權利,如董事會的一票否決權等。如:XX公司在20XX年的淨利潤低於XX億元,投資方作為股東將獲得財務負責人的提名權。
03當前司法實踐中的對賭
(一)法院
從現有的生效判決來看,法院整體上認為對賭協議是估值調整機制,是私募股權投資行為中常見的融資契約,其本身並不具有無效性;但「對賭協議」不應成為投機行為,相應地,「對賭協議」是投資協議,法律上對其沒有特殊保護。
當前,值得重點關注的法院生效判決包括:
1、最高人民法院就「甘肅世恆案」作出的再審判決([2012]民提字第11號)該判決認定投資人與公司之間的對賭條款(即業績補償約定)無效,投資人與原始股東之間的對賭條款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就「藍澤橋、湖北天峽鱘業有限公司與宜都天峽特種漁業有限公司投資合同糾紛上訴案」做出的二審判決([2014]民二終字第111號)該判決認定投資人與股東之間籤訂的股份回購對賭協議有效。
3、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北京冷杉投資中心(有限合夥)與曹務波股權轉讓糾紛案」做出的一審判決([2013]一中民初字第6951號)該判決認定投資人與原始股東之間籤訂的股份回購對賭條款有效。
4、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浙江寧波正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訴上海嘉悦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和陳五奎案」做出的終審判決(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574號)該判決認定投資人與原始股東之間籤訂的保底收益對賭條款有效。
5、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國華實業有限公司與西安向陽航天工業總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做出的終審判決([2013]蘇商外終字第0034號)該判決認定投資人與股東(西安向陽航天工業總公司,該公司是國有企業)之間籤訂的股權回購對賭條款未經外商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應屬未生效協議。
6、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劉來寶與阮榮林股權轉讓糾紛上訴案」做出的終審判決([2014]蘇商終字第255號)該案判決認定投資人與目標公司之間的股份回購條款違反公司資本不變原則和公司回購股權的相關規定,應屬無效;投資人與目標公司原始股東之間的股份回購條款,合法有效。
前述法院生效判決表明,目前法院對於投資方與股東之間的對賭協議效力採取認可態度,法院認為該等協議有利於高效率促成交易,對企業的經營管理起到一定的良性引導,並對雙方交易具有一定的擔保功能,只要不存在損害公共利益,股東間的對賭協議有效;而對於投資方與目標公司之間對賭協議的效力採取否定態度,認為一旦觸發並導致目標公司向投資方履行賠償責任,會導致公司資本的抽逃並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應當認定為無效。
(二)仲裁
從目前可以從公開渠道獲取的仲裁裁決來看,與法院相比,仲裁機構對於投資人與公司之間對賭的態度更為開放、靈活。只要相關協議是在遵循平等自願、權益對等、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的基礎上簽訂的,對賭條款本身並不構成違法,進而認定其有效。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其2014年1月作出的一起仲裁裁決([2014]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056號)中就認定投資方與目標公司之間的對賭條款有效。
該案的基本情況如下:該案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籤署的投資協議中約定了業績補償對賭條款,若目標公司利潤在承諾期限內沒有達到業績承諾標準,則其需按照對賭條款向投資方按照一定的計算公式給予現金補償;同時投資方也作出了相應的承諾,若公司利潤在承諾期限內超過業績承諾標準,則投資方將向公司按照一定的計算公式給予現金補償。
針對最高院在甘肅世恆案中提及的投資方與公司對賭導致公司資本抽逃並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問題,仲裁機構認為:
(1)投資補償款具有獨立性投資款與溢價投資款財產屬性不同,產生的合同依據也不同。溢價投資款在賬務上的具體處理列為公司負債還是計入公司資本公積金並不影響投資補償款的產生、計算和法律上的成立。申請人取得支付投資補償款並不構成侵犯公司法人獨立財產權,或違反公司法有關資本維持、資本減少限制的原則。
(2)對賭過程中並不存在需要法律特殊保護的利益方協議當事方、利益關聯方都是平等利益主體,對賭協議不涉及國家或公眾利益,沒有需要法律特殊保護的利益方。投資人依據本案協議的正當約定,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投資補償款,是其依據本案協議享有的正當合法權利。
(3)業績補償並非當然顯失公平投資補償是出資後對投資進行估值調整的結果,是補償行為,是一項或有合同債務,且根據被投資公司的利潤實現情況,其支付義務人並不當然是被投資公司,也可能是投資方,投資方和公司均承受着投資風險。
仲裁庭最終基於以上理由認定相關投資補償協議是投資市場常見的估值調整安排,不但具有經濟上的正當、公平和合理性,而且該條款約定本身及其履行均不違反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該條款是合法有效的。
04對賭結論
對賭協議是私募股權投資領域重要的估價調整機制,對保護投資人有重要意義。但前文的介紹表明,在適用過程中要注意與我國公司法、合同法和金融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起草時應當釋明對賭協議的估值調整功能。
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監管層未明確表明態度的情況下,應當儘量避免投資人與目標公司的對賭,否則可能被認為損害公司及其債權人的利益;在投資人與目標公司股東及管理層進行業績對賭時,不能脱離目標公司的盈利能力,否則容易被認定為投機行為,從而影響協議效力。
此外,由於甘肅世恆案在目前司法的審判中起到了示範效應,如果投資人確需選擇目標公司作為對賭對象,為避免有關協議被法院認定無效,其應當儘量選擇仲裁的方式作為糾紛解決機制。
鑑於相關的法律法規並未就對賭協議的效力作出明確規定,且最高法院也未出具相關司法解釋,投資人如果選擇對賭協議作為其交易條件,應當持謹慎態度。
05對賭協議的主要條款
通常目標企業未來的業績與上市時間是對賭的主要內容,與此相對應的對賭條款主要有估值調整條款、業績補償條款與股權回購條款。
估值調整是指,PE機構對目標企業投資時,往往按P/E(市盈率)法估值,以固定P/E值與目標企業當年預測利潤的乘積,作為目標企業的最終估值,以此估值作為PE投資的定價基礎;PE投資後,當年利潤達不到約定的利潤標準時,按照實際實現的利潤對此前的估值進行調整,退還PE機構的投資或增加PE機構的持股份額。
例如,目標企業預測當年可實現利潤為5000萬,商定按投後8倍P/E估值,則目標企業整體估值為投資後4億元,PE機構擬取得10%的股權,則需投資4000萬元。投資後,目標企業當年實現利潤為3000萬元,按8倍估值,整體估值須調整為2.4億元,PE機構擬獲得10%的股權,投資額就調整為2400萬,需調整的投資部分為(4000-2400)=1600萬元。
業績補償是指,投資時,目標企業或原有股東與PE機構就未來一段時間內目標企業的經營業績進行約定,如目標企業未實現約定的業績,則需按一定標準與方式對PE機構進行補償。

股權回購(又稱回購)是指,投資時目標企業或原有股東與PE機構就目標企業未來發展的特定事項進行約定,當約定條件成熟時,PE機構有權要求目標企業或原有股東回購PE機構所持目標公司股權。
06對賭協議的對象和工具
(一)對賭對象
由於私募投資的估值方法通常是以利潤為指向的PE法,所以最為常見的對賭,就是選擇利潤指標為槓桿,按照利潤指標的達成情況,對投資方或目標公司控制人(或管理層)予以股權調整或貨幣補償。
但在投融資實踐活動中,尤其境外資本市場,對賭的對象和工具都非常寬泛,對賭對象主要包括:
(1)利潤
由於基金投資的議價通常以利潤的PE倍數為標準,預期的利潤就成了最為常見的對賭目標,一般是經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確認的税前利潤。
(2)其他財務指標
除了利潤指標外,根據目標公司的具體情況,投資基金也會對目標公司的銷售收入、利潤率等其他財務指標予以要求,並根據實際達成情況加以調整投資條款。
(3)戰略投資人的引進
在具體的私募項目中,投資人有時會要求目標公司完成新引進一定金額的戰略投資作為二輪或其他後續投資的對賭條件(甚至會要求某一個或多個指定的戰略投資人),否則會對投資條件加以調整。如果不調整投資條件的話,則不是對賭性質,而僅僅是先決條件。
(4)管理層的鎖定
私募投資人也會對管理層的穩定性加以要求,除了根據上市規則的一般性要求外,會對某一個或多個管理層的留任作出特殊要求,並作為調整投資條件的要件。
(5)生產指標
主要是對技術改造、專利權取得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等對於目標公司具有上市特殊意義的生產指標作出調整性約定,觸發相應的投資條件調整。
(6)上市
這是一個根本的對賭對象,私募投資的終極目的就是上市,如果説其他對賭對象是過程性對賭工具外,能否上市則是結果性對賭工具,私募投資人會提出一個時間節點,如果目標公司在該節點未能實現上市,則會觸發退出條款和退出賠(補)償。
(7)其他
針對目標公司的特殊性,投融資各方可以創造性設計各種合理(可接受的即為合理的)對賭對象。
(二)對賭的工具

對賭的工具則主要包括:
(1)股權調整
即在約定條件未成就或成就時,對於當事各方的股權進行一定比例的調整,以體現對特定方的補償。
(2)貨幣補償
與前述股權補償不同,直接根據約定的條件和約定的計算方法,給予特定方貨幣補償。股權調整和貨幣補償是對賭協議最為常見也是最為基本的對賭工具。
(3)可轉換工具
主要包括可轉換優先股和可轉換債。可轉換優先股是在優先股的基礎上賦予投資者按事先確定的轉換比例將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的選擇權。轉換之前的優先股在清償順序和收益分配順序上先於普通股,投資人利益得到優先保護。但目前法律層面的優先股、可轉換股這些準股權,僅在十部委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中有所體現,缺乏普遍的可操作性,需要加以合法的變通和改造。
可轉債兼具債權和股權的雙重性質,當目標公司符合約定條件時,投資人將債權轉化為股權投資,債權出資目前已經有了明確的操作規程,為可轉換債的實施鋪平了制度道路。
(4)優先權
包括投資人的股東利潤分配優先權和公司清算時的剩餘財產分配優先權。
(5)股權回購
在未能滿足約定條件時,投資人的股份有權要求按照約定條件予以回購。
(6)投票權
在未實現對賭條件之前或者實現之後,對投資人方或者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全部或部分投票權給予特別優待或限制。
(7)新股認購權及價格
符合約定條件時,投資人對於增發的新股具有約定的認購權,並提前鎖定認購價格。
(8)公司治理席位
符合約定條件時,將會對目標公司的董、監、高加以調整,轉化公司治理機構。
(9)反稀釋條款
廣義的反稀釋包括了增資(或股權轉讓)的認購權,狹義的反稀釋則是對投資時股權價值的保證,甚至有的反稀釋還要求對於投資人的持股比例給予靜態保證。
增資認購權是結構性防攤薄條款(structuralanti-dilution),即在股權結構上防止股票價值被攤薄,保證風險投資方能夠獲得至少與其原有股權比例相應的新股,以使其在企業中的股份比例不致因新股發行而降低,這一情況也可能包括在發生股票轉讓時,其具有按比例優先購買的權利;
後續融資價格約定則是後續融資的反攤薄保護權(anti-dilutionprotectioninDownRound),即按後期融資的最低價格轉股或者按股份的加權平均價格轉股,防止在後續融資過程中股票價值被攤薄。
(10)其他工具
對賭各方在具體的投資保障協議中還可以設計出其他直接或變相的對賭工具,例如其他有關公司控制權、股東權益的因素,甚至有的會約定對目標公司進行拆分或者改變控制架構、體系安排、以及股權的捆綁轉讓作為對賭工具。
07對賭協議注意事項
結合對賭協議的產生動因,根據對賭對象和對賭工具,本着降低、避免對賭風險的目的,應該關注以下事項:
(一)合理確定對賭對象和對賭工具
這兩個要素不同,所意味的風險內容和風險控制手段也就不同。
(二)合理設定各項對賭指標,審慎確定對賭估值

對賭協議的業績目標要設定在相對可控的範圍之內,並輔助以必要的兜底條款或免責條款,還可以採用浮動股權比例條款的思路來協商確定投資方的投資額及投資比例。
對於業績目標的確認程序和確認權要嚴格限定,尤其審計機構、採取的會計準則、評估方法等都直接關係到對賭條件的是否實現。
(三)科學設計對賭架構
對於對賭主體,以及其他的對賭結構安排,需要科學設計,對於本方不利的對賭內容可以允許存在法律風險,而對於本方有利的內容,則要通過變通安排甚至搭建海外架構保證其合法性、合規性以及可執行性。
(四)公司控制權是對賭底限
控制權也是話語權,是對賭協議條款設計中的核心問題之一。目標公司應設定控制權保障條款,以保證最低限度的控股地位。如「尚德BVI」與境外私募巨頭籤訂對賭協議時,就設定了萬能保障條款:無論換股比例如何調整,外資機構的股權比例都不能超過公司股本的40%,公司並預留約611萬股的股票期權,留下了機動空間。
(五)分層PP88博弈,分期對賭
儘管對賭各方的終極目標一致,但圍繞終極目標設定節點目標、分解過程對賭,對雙方都不失為一種好的制度安排,一旦在過程中出現問題可以提前實現對賭安排,避免各方更大的損失。
(六)救濟多通道,方案可替代
賦予雙方選擇權,設計多層次、多選甚至是多種對賭工具交叉的替代方案,避免結果的唯一性,從而為雙方留下更大的餘地和空間。
(七)清晰界定對賭的終止標準
結合對賭對象和對賭工具,設立對賭協議終止的節點、條件、標準和程序,避免長期不能解套。
(八)退出安排的特殊限制
對於投資人退出或股份轉讓,要予以特殊限制,如不能轉讓給競爭對手、上下遊單位或其他需要排除的主體,避免以對目標公司的實質性威脅作為議價籌碼。
(九)專業人士的介入
對賭協議涉税處理。對賭協議中的涉税,主要是股權調整和貨幣補償。對於股權調整所獲得股份,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投資人,都應當納所得税。
對於自然人(含合夥企業中的個人合伙人)貨幣補償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税;持股期間從目標公司所得分紅,也應按照個人所得税法納税。
08五大案例
一、投資者與目標公司對賭無效,投資者與股東之間對賭協議約定合法——海富投資案(2012年)
背景:目標公司甘肅眾星公司(後更名世恆公司)由香港迪亞100%投資設立,陸某為香港迪亞唯一股東。2007年11月,海富投資與香港迪亞、甘肅眾星、陸某籤署《增資協議書》,約定海富投資以2000萬元人民幣對甘肅眾星進行增資,其中新增資本114.7717萬元,1885.2283萬元進入資本公積金。增資後海富投資佔比3.85%,迪亞公司佔96.15%。
對賭條款:1、甘肅眾星2008年淨利潤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否則甘肅眾星需向海富投資進行補償,甘肅眾星不能補償的由香港迪亞公司履行補償義務,補償金額=(1-2008年實際淨利潤/3000萬元)*本次投資金額;2、若至2010年10月20日甘肅眾星無法完成上市,則香港迪亞有義務回購海富投資所持甘肅眾星的股份。目標公司未能實現約定目標。
最高院經審查認為:
海富投資可就其投資資金獲得相對固定的收益,且不會受到甘肅世恆經營業績的影響,會損及甘肅世恆及其債權人的利益,香港迪亞對於海富投資的補償承諾並不損害甘肅世恆及其債權人的利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而有效。
Tips:目標公司淨利潤不足3萬元,盈利較少。
二、目標公司可以為股東或實控人回購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強靜延與曹務波(山東瀚霖)股權轉讓糾紛案((2016)最高法民再128號)
背景:2011年強靜延(投資人)與山東瀚霖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目標公司)、曹務波(公司實控人)籤訂了《增資協議書》,約定強靜延向山東瀚霖公司增資3000萬元,其中400萬元作為公司新增註冊資本,2600萬元作為公司資本公積。各方同時籤訂《補充協議書》,約定如果公司未能在2013年6月30日籤完成IPO,投資人有權要求公司實控人以現金方式購回投資人所持的公司股權,回購價格為投資人實際投資額再加上每年8%的內部收益率溢價,且公司為實控人的回購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目標公司未能實現約定目標。
一審和二審法院認為:
強靜延、曹務波關於股權回購的約定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屬合法有效。
最高院經審查認為:
強靜延已對瀚霖公司提供擔保經過股東會決議盡到審慎注意和形式審查義務,增資擴股、股權回購、公司擔保本身屬於鏈條型的整體投資模式,瀚霖公司提供擔保有利於自身經營發展需要,並不損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東權益,應當認定案涉擔保條款合法有效,瀚霖公司應當對曹務波支付股權轉讓款及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Tips:目標公司提供擔保應經過股東會決議。
三、協議經公司全體股東籤署同意,全體股東對公司承擔的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江蘇華工公司與揚州鍛壓機牀公司收購股份糾紛案((2019)蘇民再62號)
背景:2011年江蘇華工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投資人)與揚州鍛壓機牀股份有限公司(目標公司)籤署《增資擴股協議》,約定以2200萬元對目標公司增資,其中200萬元作為註冊資本,2000萬元作為公司資本公積。各方同時籤署《補充協議》,約定若目標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未能IPO,投資人有權要求目標公司回購投資人持有的全部股份。目標公司及其全部股東應在投資人提出回購要求之日起30日內完成回購股權等有關事項,包括完成股東大會決議,籤署股權轉讓合同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目標公司未能實現約定目標。
江蘇省高院審查認為:
揚鍛集團公司在投資方注資後,其資產得以增長,而且在事實上持續對股東分紅,其債務承擔能力相較於投資方注資之前得到明顯提高。揚鍛公司在持續正常經營,參考華工公司在揚鍛公司所佔股權比例及揚鍛公司歷年分紅情況,案涉對賭協議約定的股份回購款項的支付不會導致揚鍛公司資產的減損,亦不會損害揚鍛公司對其他債務人的清償能力,不會因該義務的履行構成對其他債權人債權實現的障礙。
相反,華工公司在向揚鍛集團公司注資後,同時具備該公司股東及該公司債權人的雙重身份,如允許揚鍛公司及原揚鍛集團公司股東違反對賭協議的約定拒絕履行股份回購義務,則不僅損害華工公司作為債權人應享有的合法權益,亦會對華工公司股東及該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造成侵害,有違商事活動的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平原則。案涉對賭協議約定的股份回購條款具備事實上的履行可能。
《補充協議》約定:揚鍛集團公司的違約行為導致華工公司發生任何損失,揚鍛集團公司及其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該協議經揚鍛集團公司原全體股東籤字。故揚鍛集團公司原全體股東應對上述揚鍛公司應承擔的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Tips:目標公司盈利較好,具備充足的回購條件;協議經公司原全體股東籤字。
四、股權投資收益與民間借貸的利息等收益存在本質差別——北京深遠公司與中鹽銀港公司合同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終1642號)
2015年,華融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深遠瑞智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成立鷹潭藍海濟世投資管理有限合夥企業(投資人),與中鹽銀港公司(目標公司)、中國吉林森林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目標公司大股東)籤訂《增資協議》,向目標公司投資10億元。同時投資人與大股東吉林森工籤訂《股權轉讓合同》,約定若目標公司在2016年末淨利潤低於3億元,則目標公司大股東回購全部股權,回購價格為10億元加上10%年利率投資溢價。目標公司未能實現約定目標。
北京二中院經審查認為:
本案為股權投資糾紛,並非民間借貸糾紛,股權投資收益與民間借貸的利息等收益存在本質差別。案涉雙方均系成熟、專業的商事交易主體,對交易模式、 PP88娛樂城推薦平台 。雙方所籤《股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其中第5條第1款、第2款對於違約責任有明確約定,即吉林森工集團自逾期支付股權轉讓價款之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每日應按未付款項萬分之五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對於該項自願達成且合法有效之約定,雙方應當遵守。雖然本案投資溢價率與違約金標準合計為年利率28.25%,相對於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的利率保護上限24%稍高,但考慮本案並非民間借貸糾紛,對本案投資溢價率及違約金進行調減,既與合同約定不符,也不屬於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調整範圍。
Tips:可以將違約總額進行拆分。
五、股份公司完成減資程序是執行對賭協議的先決條件——北京銀海通與新疆西龍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2020)最高法民申2957號)
2011年北京銀海通投資中心(有限合夥)(投資人)與新疆西龍土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目標公司)籤訂《增資擴股協議》,約定北京銀海通投資900萬元,佔增資後總股本的3.05%。同時籤訂《補充協議》,約定如果目標公司在2012年9月30日後未能IPO,則投資人有權要求目標公司回購其持有的股份。目標公司未能實現約定目標。
最高院經審查認為:
根據《公司法》規定,投資方銀海通投資中心與目標公司新疆西龍公司「對賭」失敗,請求新疆西龍公司回購股份,不得違反「股東抽逃出資」的強制性規定。新疆西龍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其回購股份屬減少公司註冊資本的情形,須經股東大會決議,並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完成減資程序。現新疆西龍公司未完成前述程序,故原判決駁回銀海通投資中心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銀海通投資中心的該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
Tips:應將減資程序列入股權投資協議。

申明:來源於:「 股權投資論壇整合、股權實務」感謝作者的辛勤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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